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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姚水文

原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律師
被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34號民事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3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該案原告上訴後,已成立和解在案,有該案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保險上字第27號準備程序筆錄為憑,茲原告陳明本件已無訴訟必要,撤回本件訴訟,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12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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