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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2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維斌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錦松

李向鈞

李孟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雙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昱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14日所為109年度消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訴部分均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各給付新臺幣(下同)1,316萬710元、1,240萬975元、1,207萬4,81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3,763萬6,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4,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2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