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41號
- 上訴人
- 龔漢健
- 訴訟代理人
- 李鳴翱律師
- 被上訴人
-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貞茂
- 訴訟代理人
- 郭錦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三、(一)、⒋第三行中關於「新臺幣1元兌換舊臺幣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元兌換舊臺幣4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