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507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春鈴李桂英薛嘉珩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3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依其前已提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9年1月10日勞保局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可證其無業且無收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03號確定裁定未予斟酌,顯有「未合」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其對之聲請再審,確有理由,詎本院竟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應為「不合法」,爰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云云。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48號民事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核其所指,均係指摘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50號確定裁定如何違法,全未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再審理由,其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0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