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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姜悌文薛嘉珩熊志強

109年度聲字第302號、333號

聲請人
陳獻忠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07年度北簡字第5565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07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對聲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955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聲請人已於民國109年3月6日對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爰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經查,聲請人於1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於109年5月11日以109年度再易字第6號裁定駁回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再審之訴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提起之再審之訴既經駁回確定,即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不符,故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