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2號
- 聲請人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 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O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七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2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惟鈞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就兩造陳述與主張之內容,筆錄記載未臻詳盡,為確認有否遺漏或誤植,以利聲請人於本案理中提出有利之攻防方法,爰依首揭規定聲請交付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2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大概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首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其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