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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熊志強

聲請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O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七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2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惟鈞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就兩造陳述與主張之內容,筆錄記載未臻詳盡,為確認有否遺漏或誤植,以利聲請人於本案理中提出有利之攻防方法,爰依首揭規定聲請交付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2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大概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首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其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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