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2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兆景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杰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裁定,核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8,112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三第339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明細等(本院卷三第361至383頁)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