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7號
- 原告
- 魏義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敘部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715,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145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敘部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715,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