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12號
- 原告
- 陳瓊茶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瑋律師
- 被告
- 朱克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3,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