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5號
- 原告
- 羅貴連
- 訴訟代理人
- 周念暉律師
- 被告
- 蘇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臺北市○○區○○○路0段000 ○0 號9 樓(下稱系爭不動產)持分比例2 分之1 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並返還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而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實價登錄資料等,另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足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並按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