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祭祀公業高佛成
- 法定代理人
- 高清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高泉吉
-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0000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9,36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