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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蔡牧容

上訴人
趙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燕卿
參加人
邱燕雪
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參加人
趙有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225元;上訴聲明第2項屬因非財產權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計7萬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