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敏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韋毅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號00樓
- 即被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撤銷信託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24日所為判決,於110年6月17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