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9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鄧晴馨

上訴人
高銘克
被上訴人
高銘園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21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89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上訴聲明:被上訴人應返還民事聲明上訴狀附表所示財物予上訴人;如無法返還,應給付相當於前開財物之金錢等語。本件依上訴人陳報財物價值新臺幣497萬3,859元(本院卷第587頁),以核定其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8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