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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2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宣每

上訴人
陳重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美香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52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52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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