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48號
- 上訴人
- 蕭景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瑋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錢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