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0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華
- 被告
- 王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是否經合法送達尚具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許純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