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陳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6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萬4,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47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陳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6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萬4,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