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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徐千惠郭思妤范雅涵

上訴人
即被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陳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6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萬4,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范雅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