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06號
- 原告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杜 微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斌律師
- 被告
- 唯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德
- 訴訟代理人
- 余舜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23號損害賠償事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10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終結,有111年5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23號民事判決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