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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0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 微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被告
唯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德
訴訟代理人
余舜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23號損害賠償事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10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終結,有111年5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23號民事判決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0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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