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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吳佳薇

上訴人
即被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韓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瓊(HER SUKYEONG)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萬8,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