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文雄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于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全部廢棄,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668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全部廢棄,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