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玉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立志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9 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全部上訴,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7,0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944 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90 萬3,2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663 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6萬5,607 元(計算式:1 萬6,944 元+14萬8,6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