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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戴嘉慧

原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杜偉誠
被告
何世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3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一造辯論終結後,因①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被告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然原證4電腦應收帳務明細記載本金為599,977元,似有未合,尚待查明;②原告應補提被告自94年4月28日起至95年12月24日止之繳款及抵充本金或利息之明細;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0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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