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 原告
- 林雅卿
- 訴訟代理人
- 鍾秉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倩芸律師
- 被告
- 林雅美
- 被告
- 林信美
- 被告
- 林鈺勳
- 被告
- 林靚晴
- 被告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蕭蓓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信亮律師
- 被告
- 林應任
- 訴訟代理人
- 劉又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01遺產項目關於土地銀行仁愛分行存款:新臺幣「1,24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450,000」元。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