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21號
訴 人 即
- 原告
- 陳達義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秋來
李甫峰
黃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90,000元(計算式:155,137+8,262,679+30,702+2,205,390+30,702+2,205,390=12,89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88,14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