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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2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修平

訴 人 即

原告
陳達義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秋來

李甫峰

黃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90,000元(計算式:155,137+8,262,679+30,702+2,205,390+30,702+2,205,390=12,89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88,14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2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