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2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威帆

聲請人
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聲請人
即原告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馳特有限公司、仟溢環保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2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1年7月25日109年度重訴字第1220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主文第一項已載「被告馳特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一、二、三『複丈成果圖』欄所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交還予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備局」,附表一、二並分別提及「民國110年6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列位置」、「民國110年5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列位置」,卻漏未將前揭二份複丈成果圖(即經本院囑託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測量作成之店測數字第40000、40100號複丈成果圖)作為本院判決附圖,致聲請人後續可能因拆除範圍無法特定而執行困難,故有判決漏未附上複丈成果圖之顯然錯誤,爰依法聲請更正。

三、經查,本院勘驗現場及囑託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測量作成之110年6月17日、110年5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其上所載土地編號、地號、面積、說明代號等內容,均經本院整理於附表一、二,並作為本院判決之依據,且據此作成之判決主文,與本院認定並無不合之處,依前揭說明,本院判決自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至於聲請人所稱可能因拆除範圍無法特定而執行困難部分,本院判決所附附表一、二既與複丈成果圖內容一致,自得特定拆除範圍,且執行層面之問題,要與裁判誤寫、誤算無涉。是聲請人以本院判決漏附複丈成果圖為由聲請更正,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2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