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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21號

給付營運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宣玉華

上訴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張鴻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營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88,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2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營運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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