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告
紘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坤茂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
被告
周元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20樓」,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見本院卷第93頁)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95頁)附卷足憑,在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