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 原告
- 紘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坤茂
- 訴訟代理人
- 陳瓊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日昌律師
- 被告
- 周元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20樓」,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見本院卷第93頁)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95頁)附卷足憑,在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