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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份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吳佳薇
  • 法定代理人
    董玉芬、林世強、林秋君、林香君

  • 上訴人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建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富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玉芬 被 上訴人 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強 被 上訴人 建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君 被 上訴人 富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8萬4,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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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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