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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林春鈴蘇嘉豐王沛元

上訴人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清軒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6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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