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清軒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6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