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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許純芳石珉千許柏彥

上訴人
戴大為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姝嫚律師
被上訴人
鄭旭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35萬4,084元本息,上訴人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改判上訴人應給付387萬4,084元本息,核係就原審命給付金額中之548萬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本件上訴利益即548萬元本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8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8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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