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言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馮秭菁
錢德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70,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0,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888號
錢德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70,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0,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