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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94號

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吳佳樺

抗告人
周惠竹
即異議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方璟文等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環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94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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