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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4號

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王唯怡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鐘義
被上訴人
即原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4號請求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8萬8,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9,388元(參拾貳萬玖仟參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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