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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38號

給付短少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玲玉

上訴人
陳能傑

上訴人因請求被上訴人育達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普林思頓高

級中等學校給付短少薪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3日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8,84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840元、第2審裁判費8,760元,

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

上訴人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1,947元、第2審裁判費2,920元。因

上訴人僅繳納第1審裁判費1,323元,不足624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1審裁判費624元、第2審裁判費2,92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3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短少薪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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