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陳能傑
上訴人因請求被上訴人育達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普林思頓高
級中等學校給付短少薪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3日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8,84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840元、第2審裁判費8,760元,
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
上訴人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1,947元、第2審裁判費2,920元。因
上訴人僅繳納第1審裁判費1,323元,不足624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1審裁判費624元、第2審裁判費2,92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