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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告
顏欣怡

      劉皓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原告顏欣怡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14萬5538元,是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萬5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爭徵裁判費三分之二,是顏欣怡應繳納517 元裁判費(計算式:1550÷3=517,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原告劉皓妮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11萬0337元,是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萬0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爭徵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劉皓妮應繳納407 元裁判費(計算式:1220÷3=407,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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