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乙○○
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
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元;聲請書狀應記載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
項所定事項,包括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
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2
項、第6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聲請勞動調解,主張:相對人黑帽
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109年4月及5月份工資合計9萬元、
失業補助金162,000元、加班費89,776.8元、資遣費18,750元
及提繳108年7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勞工退休金合計22,500元
,合計383,027元等語,訴訟標的金額為383,027元,應繳納聲
請費1,000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另聲請人所提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記載之相對人,除黑帽股份
有限公司外,尚有甲○○、張憲隆、張譽耀,然未記載其住所或
居所,請一併補正,並補提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
本4份(若聲請人無意以甲○○、張憲隆、張譽耀為相對人,請
具狀更正,並補提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1份即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