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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玲玉

聲請人
乙○○

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

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元;聲請書狀應記載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

項所定事項,包括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

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2

項、第6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聲請勞動調解,主張:相對人黑帽

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109年4月及5月份工資合計9萬元、

失業補助金162,000元、加班費89,776.8元、資遣費18,750元

及提繳108年7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勞工退休金合計22,500元

,合計383,027元等語,訴訟標的金額為383,027元,應繳納聲

請費1,000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另聲請人所提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記載之相對人,除黑帽股份

有限公司外,尚有甲○○、張憲隆、張譽耀,然未記載其住所或

居所,請一併補正,並補提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

本4份(若聲請人無意以甲○○、張憲隆、張譽耀為相對人,請

具狀更正,並補提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1份即

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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