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敬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16號 原 告 陳敬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瑞隆(即旺城寵物精品美容部-林森分店)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參元,並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71元(包括:提撥勞退金46,792元、國定假日加班費16,913元、特休未休工資10,666元、失業給付損失115,2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惟其中提撥勞退金及請求給付國定假日加班費、 特休未休工資合計74,371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667元, 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3元(計算式:1,990-667) 。 二、再者,被告即雇主係高瑞隆,或應為瑞琪寵物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旺城寵物精品美容部,應一併確認補正。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代表人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公司,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起訴狀之被告或法定代理人及其地址。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