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84號
- 原告
- 吳嘉恬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品尊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已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77,86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本件原告係勞工,其請求給付工資89,553元、資遣費87,834元,合計177,387元部分,得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即1,2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原告應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26元(1,880元-1,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