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吳嘉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84號 原 告 吳嘉恬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品尊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已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77,86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80元。惟本件原告係勞工,其請求給付工資89,553元、資 遣費87,834元,合計177,387元部分,得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3即1,2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原告應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26元(1,880元-1,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