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孔靖媛、鴻宇生醫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09號 原 告 孔靖媛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被 告 鴻宇生醫有限公司 京樺國際美業有限公司 囍朵國際美學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謝秉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16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關於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此部分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78,25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最多以5年計算,則訴訟標的價額為4,695,480元(計算式:78,258元/月×12個月×5年=4,695,480元 )。關於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自109年5月22日解僱時起迄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工資部分,與請求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再加計原告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114,872元,及自109年5月22日 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4,812元至勞工退 休金專戶,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03,592元(計算式:4,812元/月×12個月×5年=288,720元,288,720+114,872=403,59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99,072元(計算式:4,695,480+403,592=5,099,072),本應徵裁判費51,490元,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即暫免徵收34,327元(51,490×2/3=34,327,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先徵裁判費17,163元(計算式:51,490元-34,327元=17,163元)。另暫免徵收之34,327元,將於 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 ,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