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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戴嘉慧

  • 當事人
    孔靖媛鴻宇生醫有限公司京樺國際美業有限公司囍朵國際美學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09號 原 告 孔靖媛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被 告 鴻宇生醫有限公司 京樺國際美業有限公司 囍朵國際美學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謝秉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16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關於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此部分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78,25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最多以5年計算,則訴訟標的價額為4,695,480元(計算式:78,258元/月×12個月×5年=4,695,480元 )。關於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自109年5月22日解僱時起迄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工資部分,與請求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再加計原告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114,872元,及自109年5月22日 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4,812元至勞工退 休金專戶,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03,592元(計算式:4,812元/月×12個月×5年=288,720元,288,720+114,872=403,59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99,072元(計算式:4,695,480+403,592=5,099,072),本應徵裁判費51,490元,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即暫免徵收34,327元(51,490×2/3=34,327,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先徵裁判費17,163元(計算式:51,490元-34,327元=17,163元)。另暫免徵收之34,327元,將於 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 ,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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