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9號原 告 吳尚豐 被 告 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羽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9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