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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吳羽穠

  • 原告
    吳尚豐
  • 被告
    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9號原   告 吳尚豐 被   告 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羽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9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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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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