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0號原 告 白晉豪 張懿鈞 被 告 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羽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46,3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51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