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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恢復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被告
木白石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柏碩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姚惠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判決為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木白石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8,933元及利息,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就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之部分,應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作為計算依據,而以判決所認每月薪資28,000元之計算,於5年期間薪資收入總數計算價額為1,680,000元(28,000*12月*5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28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恢復僱傭關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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