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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4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瑋桓

上訴人
原告
張娟吟
訴訟代理人
張哲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4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1,7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9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5,49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補正訴訟代理人張哲朗之第二審民事委任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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