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即、張娟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4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娟吟 訴訟代理人 張哲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4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1,7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9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5,49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補正訴訟代理人張 哲朗之第二審民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