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69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高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勞訴字第369號
上訴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