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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10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原告
潘品岑
即原告
陳沛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而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42,08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而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狀雖記載被上訴人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備位被上訴人)暨備位上訴聲明,然上訴人之前追加備位被告潤隆公司之部分,業於110年8月18日駁回在案(卷2第72-73頁),且此部分亦非屬於判決範圍,故無以該部分主張而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範圍,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10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獎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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