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蔡唐立堅、台灣富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孟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8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蔡唐立堅 相 對 人 台灣富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109年度司字第1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 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8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