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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88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李子寧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蔡唐立堅
相對人
台灣富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109年度司字第1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8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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