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蕭凱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凱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下稱達文西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與聲請人為僱傭關係,因相對人達文西公司積欠聲請人薪資及遣散費,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惟查,達文西公司業經經濟部命令解散,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又依公司法第24條、第13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解散 之公司應行清算;除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次查,達文西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其股東為香港商Davinci EdTechLimited,公司設址於國外,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達文西公司公司章程在卷可參。是以,本件支付命令須向達文西公司之清算人香港商Davinci EdTech Limited為送達,即須國外送達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行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