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洪國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俊博即叁玖叁餐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有其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