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4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純真即日鑫帆布工程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歌林百樂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